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
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、乙级。
8.1 甲级资质标准
8.1.1 企业资信能力 (1)净资产 1 亿元以上; (2)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。
8.1.2 企业主要人员 (1)具有机电工程、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 10 人以上,其中机 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6 人以上;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机电 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 业绩。8.1.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11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,工程质量合格。 (1)年产 100 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(或单座容量 120 吨以上转炉或 90 吨以上电炉); (2)年产 80 万吨以上的轧钢工程;16 (3)年产 100 万吨以上炼铁工程(或单座容积 1200 立方米以上高炉)或烧 结机使用面积 180 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; (4)年产 90 万吨以上炼焦工程(焦炉炭化室高度 6 米以上); (5)小时制氧 10000 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; (6)年产 30 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; (7)年产 15 万吨以上铝或 10 万吨以上铜、铅、锌或 2 万吨以上镍等有色 金属冶炼、电解工程; (8)年产 5 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 5000 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; (9)日产 2000 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; (10)日产 2500 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; (11)日熔量 400 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 75 万吨以上水泥粉磨工程。
8.2 乙级资质标准
8.2.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。
8.2.2 企业主要人员 (1)具有机电工程、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 7 人以上,其中机电工 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;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机电 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。
8.3 承包工程范围
8.3.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冶金工程的施工。
8.3.2 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: (1)年产 120 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; (2)年产 100 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; (3)年产 120 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 240 平方米以下烧结 工程;(4)年产 120 万吨以下炼焦工程; (5)小时制氧 12000 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; (6)年产 35 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; (7)年产 20 万吨以下铝或 12 万吨以下铜、铅、锌或 2.2 万吨以下镍等有 色金属冶炼、电解工程; (8)年产 6 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 6000 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; (9)日产 4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; (10)日产 6000 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 工程;(11)日熔量 550 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 150 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。 注:17 冶金工程包括冶金、有色、建材工业的主体工程、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 工程。
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
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、乙级。
9.1 甲级资质标准
9.1.1 企业资信能力 (1)净资产 1 亿元以上; (2)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。
9.1.2 企业主要人员 (1)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;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机电 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。
9.1.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 (1)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3 项; (2)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(可含附属设施)检维 修工程 3 项。
9.2 乙级资质标准
9.2.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。
9.2.2 企业主要人员 (1)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;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机 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。
9.3 承包工程范围
9.3.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。
9.3.2 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,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。
注:
1.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、油气储运(管道、储库等)、石油化工、 化工、煤化工等主体工程,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。
2.石油化工工程大、中型项目划分标准:
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: (1)30 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(2)50 万立方米/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; (3)300 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80 亿立方米/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 (4)单罐 10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 库容 1.5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 4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2000 立方 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 3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2 万立方米以上的 液化天然气储库,单罐 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 工程;(5)800 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 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 (6)60 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 精对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 环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ABS 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 (7)30 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8)24 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9)32 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0)50 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10 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;(11)4 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;(12)项目投资额 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3)30 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4)10 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20 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60 万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00 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20 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 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
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: (1)10 万吨/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(气)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; (2)20 万立方米/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; (3)100 万吨/年以上原油、成品油,20 亿立方米/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 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; (4)单罐 5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,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,单罐 20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 容 1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,单罐 200 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1000 立方米以 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,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、总库容 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 然气储库,单罐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,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; (5)500 万吨/年以上的炼油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、脱硫、催化、 重整、制氢、加氢、气分、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 (6)30 万吨/年以上的乙烯工程,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(PX)、甲醇、 精对苯二甲酸(PTA)、丁二烯、己内酰胺、乙二醇、苯乙烯、醋酸、醋酸乙烯、 环氧乙烷/乙二醇(EO/EG)、丁辛醇、聚酯、聚乙烯、聚丙烯、 ABS 等生产装置 和相关公用工程、辅助设施;19 (7)15 万吨/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8)12 万吨/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9)16 万吨/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0)30 万吨/年以上纯碱工程、5 万吨/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 装置;(11)2 万吨/年以上合成橡胶、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 产装置;(12)项目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、染料、中间体、农药、助剂、试 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3)20 万套/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; (14)4 亿标立方米/年以上煤气化、5 亿立方米/年以上煤制天然气、20 万 吨/年以上煤制甲醇、16 万吨/年以上煤制油、10 万吨/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 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。
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
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、乙级。
10.1 甲级资质标准
10.1.1 企业资信能力 (1)净资产 1 亿元以上; (2)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。
10.1.2 企业主要人员 (1)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;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市政 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。 10.1.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6 类中的 4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,其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 工程,工程质量合格。 (1)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 20 公里以上,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 积 120 万平方米以上,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上; (2)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 8 万平方米以上,或累计修建单跨 40 米以上的 城市桥梁 2 座; (3)累计修建直径 1 米以上的排水管道(含净宽 1 米以上方沟)工程 15 公 里以上,或累计修建直径 0.6 米以上供水、中水管道工程 15 公里以上,或累计 修建直径 0.3 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 15 公里以上,或累计修建直径 0.5 米 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 15 公里以上; (4)修建 8 万吨/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 10 万吨/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 1 项, 或修建 20 万吨/日以上的给水泵站、10 万吨/日以上的排水泵站 2 座; (5)修建 500 吨/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1 项; (6)累计修建断面 20 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 2 公里以上。 10.1.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以上机械设备:(1)摊铺宽度 8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2 台; (2)100 千瓦以上平地机 2 台; (3)直径 1.2 米以上顶管设备 2 台。
10.2 乙级资质标准
10.2.1 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。
10.2.2 企业主要人员 (1)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; 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市政 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。
10.3 承包工程范围
10.3.1 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。
10.3.2 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: (1)各类城市道路;单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; (2)15 万吨/日以下的供水工程;10 万吨/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;25 万 吨/日以下的给水泵站、15 万吨/日以下的污水泵站、雨水泵站;各类给排水及 中水管道工程; (3)中压以下燃气管道、调压站;供热面积 1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 各类热力管道工程; (4)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; (5)断面 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; (6)各类城市广场、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。 注: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、排水工程、燃气工程、热力工程、道路工程、 桥梁工程、城市隧道工程(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、地铁隧道、地下交 通工程、地下过街通道)、公共交通工程、轨道交通工程、环境卫生工程、照明 工程、绿化工程。